学生处
学校主页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帮困助学 > 奖助学金 > 正文

关于做好我校2021-202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4:0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和省、学校相关评比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启动2021-202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专科学生。

二、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和《浙江药科职业大学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和《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三、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相关佐证材料(评审条件中的成绩或奖项证明须以参评学年所获成绩或奖项为佐证),经辅导员推荐后,向本学院提出申请。本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线上、线下都要进行,线上依托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完成。

2、各学院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选要求,提出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学院范围内预公示后上报学校审核。

3、学校评审各学院上报材料,评审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结果。

四、奖励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类别

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药学院

62

51

制药工程学院

35

24

商学院

39

22

中药学院

41

32

食品学院

29

16

医疗器械学院

24

12

小计

230

157

六、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落实各个环节,按时完成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有序、到位,确保评审结果得到师生一致认可。

2申请学生必须统一使用规定表格,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表格填写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3各学院于202210月24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人推荐工作并上报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国家励志奖学金报送材料:学院评审报告(包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和学院评审结果)、《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和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盖公章)。上交时汇总表与学生个人申请表次序要对应一致。

省政府奖学金报送材料:学院评审报告(包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和学院评审结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和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盖公章)。上交时汇总表与学生个人申请表次序要对应一致。

七、其他

1同一参评学年内,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参评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2同一参评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与校级各类奖学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除外)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遵循就高原则。

附件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汇总表》

附件4:《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5:《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6:《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

附件7:《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学工部(学生处)

2022927

Copyright © 2018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版权所有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 电话:0574-88222701 / 88223309 / 88222713 传真:0574-88222713 / 8822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