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切实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各类暂时性困难,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资助政策及《校学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在籍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学生学习、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二)父母或监护人亡故、失踪、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学生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其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学生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四)遭遇其他突发变故,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学生基本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经由学生申请、学院初审、资助中心审批后,补助金额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学年补助额度不超过6000元,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相关参考标准如下:
(一)因一些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学生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500至1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标准500至1500元。
(二)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且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学生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500至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标准500至2000元。
(三)学生本人或家人突发疾病或事故,生活负担较重,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800至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标准800至2500元。
(四)学生本人或家庭经济支柱突发重大疾病(癌症、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医药费负担较重,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至3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标准1000至4000元。
(五)学生监护人突发重大意外去世,家庭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支付学生上学基本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500至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标准1500至60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浙江药科职业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学院辅导员;
(二)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经学生所在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至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五)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中心将发放表提交至计划财务处;
(六)计划财务处审核发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仅用于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和学院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金额。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四)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
(五)其它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