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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6日 11:0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帮扶,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24年一次性求职补贴(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2024届、2025届毕业生)

在毕业学年内(包括2024年和2025年毕业)的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不限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6.来自防止贫监测对象家庭;

7.来自零就业家庭。

2024届毕业生在2023年曾经享受过一次性求职补贴(原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

二、申报方式和补贴金额

1.申报方式:学生自主申报。

2.补贴金额: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审核通过后于10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

三、申报材料

需同时提交以下两类材料(材料需在有效期内;如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申请人可免提供):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拍照);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

低保证或乡镇(街道)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低保凭证;

户口簿或村(社区)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低保证或低保凭证上无申请人信息时须提供)。

2)孤儿需提供:

儿童福利证或乡镇(街道)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孤儿凭证。

3)持证残疾人需提供:

《残疾人证(卡)》或1-8级《残疾军人证》或乡镇(街道)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凭证。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提供: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由征信中心出具的注明助学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学校统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名单的无需提供)。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由征信中心出具的注明助学贷款的个人征信报告;户口簿或村(社区)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贷款人为申请人家长时须提供)。

5)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需提供:

《低保边缘家庭证》或乡镇(街道)级及主管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凭证;

父母其中一方《残疾人证(卡)》或1-8级《残疾军人证》或乡镇(街道)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凭证;

户口簿或村(社区)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低保边缘证或低保边缘凭证上无申请人信息时须提供)。

6)来自防止贫监测对象家庭:

无需提供书面材料,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国家扶贫系统核验。

7)来自零就业家庭:

乡镇(街道)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凭证;

户口簿或村(社区)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零就业家庭凭证上无申请人信息时须提供)。

四、主要时间节点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

即日起至9月15日,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浙里办APP进行申请。

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栏输入“一次性求职补贴”。

浙里办APP搜索栏输入“一次性求职补贴”。

3.自主申报具体要求和常见问题答疑详见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5UStv2Sm2hoUvuHXdebKsQ

(二)审核公示。

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学校仅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不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要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上传公示原件。

五、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认真落实该项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确保通知到位,确保学生知晓政策,并将申请操作说明向学生公告,帮助其顺利申领。

2.各学院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上传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3.各学院辅导员若有疑问,请联系学工部杨磊老师。


附件:一次性求职补贴(原求职创业补贴)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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