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药大〔2022〕115 号 2022 年 11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 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大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 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 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 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 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辨 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外,学生处分设置 6-12 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设 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设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 限设 12 个月。
第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所确定的日期起算, 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 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 时间不计入留校察看期。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 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 习证明由校教务处发放,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相关规 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 作用,分别予以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实施教唆、胁迫、欺骗、 诱使的行为人与具体实施人均应受到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分:
(一) 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 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 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 情节轻微的;
(四) 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 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受他人胁迫或欺骗的;
(六) 违纪时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七) 主动承担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 解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可以减轻处分。 本办法规定的只有开除学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 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 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或者拒不承 认错误的;
(三) 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 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 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 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 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六) 拒不承担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事责任的;
(七)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 或者处分的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学校及他人权益的,违纪学生 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 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 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 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
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于纪律处分的情形 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 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受违纪处分期间,取消其参与评奖评优的资格;解 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予以开 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刑事处罚 和行政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 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 视情节轻重,根据医院的治疗凭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参与者以“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持械打架斗殴的,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 成伤害者,根据医院的治疗凭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 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八) 殴打教职员工,打群架或者在校外打架、斗殴者以及酒后 滋事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 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用信函、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 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 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损 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在公共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偷录、偷拍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加以传 播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盗用、损毁等各种手段 侵犯他人或组织财产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 所涉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破解、仿冒、伪造他人的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 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将他人遗忘物品或丢失物占为己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 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 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 算。
第二十条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 除遭遇不 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 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给 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相关条款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扰乱正常的公寓秩序,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按下 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 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 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章用电、用火或使用违禁电器,通报批评后再次违纪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 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情 节恶劣的、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 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五) 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 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 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 利用互联网发表、传播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损党 和国家形象、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图片等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网络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 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利用互联网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网络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邪教、淫秽、教唆违法 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等不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 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 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网络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 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 管理的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 律处分:
(一) 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 能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火警、火灾等灾害 情况发生的,除赔偿损失外,引起火警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 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 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宣传或传播宗教思想、开展 教会教友联络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明真相或被裹挟参加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 改表现的,可以免于处分;
(五) 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 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 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 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 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 响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 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 未获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不 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 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酗酒,违规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饮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九) 违反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按下列情形给 予纪律处分:
(一)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 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 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转让、冒用各种证件、印章或证 明,伪造他人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四) 参与或组织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五) 参与或组织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 网站等淫秽资料,或非法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 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应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在 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建议。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 由保卫处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 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 和处分意见等有关材料转交学工部(学生处);
(二) 因旷课、考试违纪作弊、答卷雷同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 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查清事实,提出处分建议;
(三)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 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学生所在 学院查清事实,提出处分建议;
(四)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 由学工部(学生处)或相关部门 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规定提出处分 建议;
(五) 涉及校外人员参与的违纪事件、由公安部门介入的案件, 校际、院际的重大违纪事件,由安全管理处牵头调查,并将调查结果 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工部(学生处),并按 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经学工部(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拟处分 决定后,由学校以行政公文的形式印发处分决定书。对涉及个人隐私、 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的,由学工部(学生处)或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有关 职能部门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分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 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校长签发处分决定。开除学籍的处 分决定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 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学生 所在学院负责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笔录,结束时,由 拟受处分学生在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 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接到 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 15 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对违纪学生的申诉, 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按照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及解除处 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 ”、“以下 ”,除特殊说明外,均指 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