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药大〔2023〕173 号 2023 年 12 月 24 日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住宿秩序,保障学生人身 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和宁波市教育局《在甬高校大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现就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籍的全日制本校学生。
第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因特殊 原因需要在外住宿的,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告知家长和学生在外住宿 的有关规定, 由学校、学生、家长三方签订《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 生校外住宿协议书》。校外住宿每次申请期限至少为一学年。
第四条 确需申请校外住宿的需年满 18 周岁的本专科学生,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走读的学生;
(二)已婚的学生;
(三)学生本人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需要长期安静调 养(附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写明“不适宜群体居住,建议不在学校 住宿”等相关说明),由直系亲属在学校周边租房陪读;
(四)亲属患有重疾必须学生本人近身照顾(需街道以上相关 证明);
(五)其他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况。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校外住宿走读的学生,需按以下流 程办理:
( 一 )学生一般应在每年 5 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的校外 住宿申请,新生在入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校外住宿申请;领 取《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并按审批表的内容如 实填写校外住宿理由,校外住宿必须经家长签字同意;
(二)若为居家住宿或借住在亲戚家,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学生本人的关系证明。若在校外租房住宿应 写清详细住宿地址并提供租房协议、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校外住宿审批表需经辅导员、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学 院盖章后才能有效;
(四) 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应在每学年最后 1 周 前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凡不及时办理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 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所在学院登记备案。
第七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 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定期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第八条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 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 任。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返校住宿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和学生 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宿舍情 况安排床位。
第十条 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后 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并根据学校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负责解释。